(江苏省)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8/24 |
颁布日期: |
2006/08/24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8/24 |
颁布日期: |
2006/08/24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环控〔2006〕47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环保局自2006年9月1日起必须对辖区内申请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的加工利用单位实行备案,从发文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未经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登记的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申请。
二、申请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的加工利用单位,申请材料中应包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申请下年度进口额度及延期、更改证书的必须同时报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试行)。
三、各市环保局应建立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备案情况、利用状况备案情况电子档案,并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加工利用单位备案情况、利用状况年度报表EXCEL文件(格式见附件二),于每年1月15日前将电子文档上报我厅。
四、加强对辖区内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未经许可加工利用进口废物、伪造、变造、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利用单位应及时进行查处并上报我厅。
附件: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89号) (略)
2. 加工利用单位备案情况、利用状况年度报表格式(略)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