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重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2/28 |
颁布日期: |
2006/02/28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2/28 |
颁布日期: |
2006/02/28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安监〔2006〕4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发布以后,我省总体执行情况较好。但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反映:有些监管部门不按法律、法规办事,或借管理之名,违规操作,指定评价机构、人员对有的行业、评价项目进行评价;或随意设置许可项目,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评审、备案等,随意抬高评价机构准入的“门槛”。 严重影响了安全评价的公正性、公平性,致使评价机构反映很大。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的要求,依法履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要牢固树立为基层、为企业和为评价机构服务的意识,不得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项目,特别是不能擅自设置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或变相审核。
二、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取得国家甲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含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和专项评价),取得国家乙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含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和专项评价)。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行业或地区保护和垄断。
三、要严格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管。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的现象。严禁向评价机构收取未经行政许可的质量保证金、宣传费、备案费、评价定金等费用,凡已收取的要及时足额退还。
四、要进一步督促评价机构遵循“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落实安全评价责任。评价应遵守执业准则,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科学、独立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五、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是安全评价机构发证部门,省级安监局受委托审批国家乙级资质,并组织国家乙级资质的年度审核,国家安监总局进行抽审。各地要督促评价机构高度重视年度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质。对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审查,以及不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在市场运作和评价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评价机构,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对涉及评价机构管理的文件进行清理,有与《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相违背的文件一律废止。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