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严格执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1/17 颁布日期: 2006/01/17
颁布机构: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1/17
颁布日期: 2006/01/17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环监察〔2006〕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近期,我省相继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及时准确了解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现就进一步严格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突发性污染事件的领导。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信息及时通畅。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明确要求企业在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要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建立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大型、特大型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的同时还需向省厅值班室报告。   三、凡属重大、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或因环境污染事件有可能对下游饮用水源和居住集中区等敏感目标造成影响的,地方环保部门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省厅值班室(报告样式见附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相关进展情况以续报的形式报告,事故处理完毕要有正式的总结报告材料。   四、重大、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由省厅办公室统一负责向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报告。   五、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各级环保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监察人员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环境监测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开展环境监测,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指挥、信息传输体系。要与公安、安监、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渠道,确保信息通畅、及时、准确。   六、该项工作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对突发性事件缓报、漏报、瞒报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省厅值班室电话:025-83392932(兼传真);环境监察局电话:025-86557500;传真:025-86557510。   附件:江苏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报告表(略)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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