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做好节能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2/09/05 |
颁布日期: |
2002/09/05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2/09/05 |
颁布日期: |
2002/09/05 |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节能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经贸资源〔2002〕1197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将于2003年对全省节能监测机构进行节能监测资格认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节能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
节能监测机构是受委托的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节能监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依法成立是指各级编委正式批准。管理公共事务是指管理关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与广大公共利益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事业组织是指必须是事业单位,不可以是企业也不得挂靠企业,因为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可以相互执法;二是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节能主管部门要对节能监测机构的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执法证和节能监测员证;三是有条件对违法行为组织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也就是具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够对浪费能源的违法行为做出定量的判定。同时,法律还规定节能监测不得收费。据上所述节能监测机构应是全额拨款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二、节能监测仪器、设备的要求
节能监测机构从事节能监测的仪器、设备的配备,应当符合《节能监测技术通则》和《关于节能监测机构计量认证若干问题的通知》(计资源函[1991]17号),并依法经过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在用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
三、节能监测资格认定的程序
由各市节能监测机构首先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正式行文申请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节能监测机构申请认定的报告应有以下附件:
1、节能监测机构的申请文件(申请单位必须是节能监测中心或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必须与编委批文一致);
2、2000年、2001年、2002年节能监测工作总结;
3、2001年、2002年实际监测项目清单(实际监测量少于省节能监测计划50%的单位暂时不考虑认定);
4、节能监测质量手册。
四、请各市经贸委(经委)通知节能监测机构,按照资格认定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