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99/01/27 |
颁布日期: |
1999/01/27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99/01/27 |
颁布日期: |
1999/01/2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通知
珠府[1999]5号
1999年1月27日
近年来,有的地方由于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不当而引发的爆炸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全国锅炉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立即组织力量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各项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要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制度,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无生产许可证单位不得私自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对己在使用或发现无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要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部门监督下就地报废处理。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安装资格证书,严格执行安装规范,确保安装质量,产品及其安装经验收合格取得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禁止安装无证产品和不合格产品,否则,吊销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在我市范围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由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实施检测检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对超期不检的设备按无证使用论处。检验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否则停止使用该设备。
五、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履行安装报批手续,不得购买无证企业制造的无证产品,不得骋用无安装资格的安装队伍,不得擅自安装、修理、改造和改装锅炉压力容器,其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六、液化石油气钢瓶属压力容器,统一由具有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资格的单位销售,其他单位一律不得销售。在我市范围内使用的钢瓶要按规定的检验年限一律在珠海市钢瓶检验站检验。各液化石油气贮灌站一律不得充装不合格钢瓶及超过检验期的钢瓶,否则取消贮灌站的充装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尽量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坚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