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规范我市交通建设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珠海市质监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3/08/12 颁布日期: 2013/08/12
颁布机构: 珠海市质监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3/08/12
颁布日期: 2013/08/12
珠海市质监局关于规范我市交通建设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斗门区质监局、珠海检测院、各有关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   为配合我市交通建设项目的安全建设,规范交通建设项目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的规定,参照《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继续推进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粤质监特函〔2013〕196号)的要求,现就我市交通建设项目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我市交通建设项目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按《条例》有关规定向我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科进行施工告知,并向我市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将相关资料交由使用单位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二、按照《条例》适用范围及有关规定,我市交通建设项目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我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一)对建设完成后作为配套设施永久使用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条例》有关规定,向我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使用登记。   (二)对建设完成后不作为配套设施永久使用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持《珠海市特种设备备案表》(见附表)向我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使用备案。   (三)针对流动式起重机流动性大,频繁跨越在不同领域间使用、安全风险高、监管难度大的实际情况,流动式起重机使用方及承租方可到我局备案,备案手续如前款。   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特种设备备案表 珠海市质监局 2013年8月12日   附表:   珠海市特种设备备案表   (使用单位公章)    备案日期: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设备拟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地址   设 备 列 表 操 作 人 员 列 表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出厂编号 设备使用地点 注册代码 检验机构 下次检验日期 操作人员 持证项目 证件  有效期                                         (多台可附表)                   登记机构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使用单位、登记机构各一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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