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贸易局、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剧毒物品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1/10/10 颁布日期: 2001/10/10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1/10/10
颁布日期: 2001/10/1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贸易局、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剧毒物品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2003-08-25 来源: 珠府办[2001]116号 2001年10月10日 市经济贸易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剧毒物品经营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我市剧毒物品经营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经营、进口、仓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经县以上经贸、公安(消防、治安)和环保等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再向市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同级公安(消防、治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会同经贸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审核发证、检查监督、规范管理和年检复审等工作。 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公安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剧毒物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88]粤公治字474号)等文件规定,申领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未经许可的,不得经营或使用剧毒物品。 二、剧毒物品销售实行专卖制度 除剧毒鼠药、农药外的其他生产、化验使用的剧毒物品,全部归口由物资部门所属的珠海市剧毒物品专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卖公司)统一经营。专卖公司要加强与使用单位的信息沟通,做好所需剧毒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的有关工作,保障使用单位的正常生产和使用。 专卖公司必须申领《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剧毒物品;到市外购买剧毒物品,必须到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申领《剧毒物品购买证》和《剧毒物品运输证》所有使用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申领《剧毒物品购买证》,凭证到专卖公司购买。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剧毒物品。 三、医药生产企业凭证购买所使用的剧毒性质材料或试剂 医药生产企业购买所使用的剧毒性质材料或试剂,必须经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申领《剧毒物品购买证》,再凭证到专卖公司购买。 四、各负其责,协同抓好剧毒物品经营管理工作 剧毒鼠药、农药的经营和使用归口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该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指定剧毒鼠药、农药的销售点,严禁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鼠药,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加强指导。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对磷化锌等剧毒鼠药,购买人需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到指定销售单位购买,销售单位要按规定登记备案。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和完善剧毒物品各项管理制度,齐抓共管,共同把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抓到位。 五、市物资部门要做好专卖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资部门要加强对专卖公司日常安全管理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专卖公司严格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六、物价部门要加强剧毒物品销售价格管理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对专卖公司和指定销售单位的销售价格进行监控,加强剧毒物品销售价格的管理。 市经济贸易局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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