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8/09/30 颁布日期: 2008/09/30
颁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8/09/30
颁布日期: 2008/09/30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年09月30日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中府〔2008〕18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   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以“提升技能、扩大就业、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富裕安康”为目标,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策,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有效职业培训服务,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实施全民创业工程。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推动全民创业,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健全创业政策体系、服务体系,认真落实“非禁即入、有需则让”原则,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创业,大力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一次创业与二次创业并重,个人创业与企业创业相结合,全民创业与科技创业相结合,引导民间资本“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积极参与创业,鼓励各类小企业做大做强。广泛开展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创业培训,努力实现让每一个有创业愿望的中山人都能创业、创稳业、创好业。   (二)实施充分就业工程。各镇区要把扩大就业和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的同时,加快制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企业招用本省劳动力就业、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等鼓励政策,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切实带动我市劳动力充分就业。   (三)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优化劳动者素质结构,满足产业升级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中心镇、专业镇要加大资金投入,在工业园区建立适应当地经济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者技能提升、职业技能鉴定需要的培训基地,由镇政府建设及管理,市财政适当配套启动经费。   (四)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配置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或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与汕尾、阳江、茂名等地的对口劳务帮扶合作责任制。   (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镇区要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及信息网络相关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落实建设经费、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中心镇应建立人力资源二级市场,市财政适当配套启动经费;其他镇区要建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建立劳动者就业及失业登记台账,劳动者就业状况实现市、镇区、社区(村)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六)建立科学评价体系。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就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和就业景气调查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城乡劳动力资源普查,健全城乡劳动力数据库和培训转移就业动态管理档案。定期公布新增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建立有利于产业发展与劳动力需求相协调的统计、分析、预测、评估和决策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统计局制定。   (七)加强失业调控。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抓紧研究制订或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新办法。   (八)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市、镇(区)两级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市、镇(区)两级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训基地建设、劳务合作、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公益性岗位开发、岗位补贴、创业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帮扶、社区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智力扶贫、技能人才奖励、技术工人引进、新职业工种开发等补贴。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镇区,有关就业补贴经费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市财政局将促进就业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检查。   (九)强化监督检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对已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以下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   1、本市户籍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全日制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或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退出现役士兵,复员、转业士官;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2、拟在本市务工的广东省户籍16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农村劳动力。   3、在本市务工、有向高级工技能提升愿望的外省劳动力。   (二)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和广东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成功就业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成功推荐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就业的,由政府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帮扶失业青年就业。初中、普通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且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35周岁以下、长期失业的青年,可享受1次免费技能培训、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高校毕业生未实现就业的,可享受1次免费青年见习计划培训、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岗位及社保补贴。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在职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所需经费可按本企业员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计入成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参与“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企业与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建立技能人才振兴合作伙伴关系,向社会提供“定单式”培训、青年见习岗位或建立技师工作站的,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六)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企业通过工作场所的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方式,对技师或高级技师进行考评。对确有绝招绝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工人,可破格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的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定期开展百名优秀技能人才和“同是中山建设者”百佳流动务工人员评选活动,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励金。   (七)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的技术复杂及与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有重要关系的职业,实行职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此类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八)政策衔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有关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九)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同业联保、信用担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经办银行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十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且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积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鼓励自主创业。本市具有创业条件和意向的登记失业人员或已成功实现创业的人员,可享受“产生你的企业”、“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享受政府免费提供的创业项目设计、开业指导和手续办理、创业后续服务。   (二)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各镇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创业带动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凡与招用的广东省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市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青年创业。市设立青年创业基金,由团市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本市户籍35周岁以下劳动者提供创业资金扶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六)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镇区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   (七)优化创业服务。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广开创业门路,大力推进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要开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项目,并向创业者推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社会创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开发和后续服务工作。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向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服务,实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五、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一)构建劳动者学有所教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镇区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要求,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使劳动者每5年至少接受1次技能提升培训。   (二)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08-2011年,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各项任务。   (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期末,全市在专业镇规划建成若干个具备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功能的培训基地;大力开发适应本市产业发展的新职业(工种);结合产业聚集和升级需要,设立相应技师工作站;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成远程职业培训平台。   (四)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各镇区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对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积极探索市级统筹办法,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均衡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一)实施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尚未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1、“零就业家庭”(即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无业状况);   2、“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   3、“低保家庭”(即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的低收入家庭);   4、有劳动能力残疾人;   5、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三属”成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失业军转干人员;   7、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   8、自登记失业之日起一年内,经职业培训并多次求职,仍未实现就业(非个人原因)的人员。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分类登记、建档,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专人帮扶、就业状况跟踪。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免费培训、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在30天内帮助其实现就业,优先安排社区就业岗位及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实现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金。贫困家庭子女符合高级技工学校招生条件的,可免费就读市高级技工学校。   (二)实行特殊技能援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镇区制订,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给予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与财政局共同制订。   (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七、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突出抓好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二)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切实按照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制订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程序,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体系,明确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要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八、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市促进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各镇区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市政府每年依法对各镇区及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各镇区要依法加强对社区(村)和本镇(区)促进就业工作成员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镇区要大力宣传积极创业、自谋职业的个人和积极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相关事迹,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技能创业、技能就业精神。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已出台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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