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7/10/11 颁布日期: 2007/10/11
颁布机构: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7/10/11
颁布日期: 2007/10/11
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7年10月11日发文单位: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文号:中财法〔2007〕51号 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财政所,国税各税务分局,地税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