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5/01/20 |
颁布日期: |
2005/01/20 |
颁布机构: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5/01/20 |
颁布日期: |
2005/01/20 |
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5年01月20日发文单位:文号:中府[2005]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和完善我市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人口计划任务,为建设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就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队伍和经费三落实 各镇区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按常住人口比例配备专职人员队伍,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在有机构、人员、经费的前提下,把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好、做实。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各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分别承担本级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针,建立和完善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卡册制度、查环查孕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流入信息反馈制度等,使市、镇(区)、村(社区居)三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章可循,严格按规定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各镇(区)计生办要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文艺演出、座谈会、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有条件的要建立固定的计划生育宣传专栏,进一步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宣传力度。各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将学习宣传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列入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中。市、镇(区)两级新闻媒体要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开辟计划生育宣传专栏,广泛宣传各单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以及流动人口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大力营造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 各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核查经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未办理验证手续或无证的流动人口,只作暂住登记,待补办证明后方可办理《暂住证》;车管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车辆驾驶执照时,应核查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卫生部门在为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待产、接生前,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就业证》前,要核查经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工商部门在发放、换领、变更、年度检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时,要检查持证人计划生育证明。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作,坚决执行计划生育“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制度。完善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发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规定各工厂、公司、企业、出租屋主等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合同书》,建立利益责任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屋主、企业家的作用。
五、切实做好孕检、接生、终止妊娠等过程中计划生育证明的查验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对进行孕检、分娩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要积极做好计划生育证明查验登记工作,定期通报;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要及时(当天或第二天)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厉打击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行为。对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镇(区)一级或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签发的“同意人工终止妊娠证明”,并做好登记工作。任何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为14周以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镇(区)医院在每月和年终时要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报所在镇(区)计生办, 同时抄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民医院、市博爱医院、市中医院直接汇总报市卫生局,同时抄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报所在镇(区)计生办,在半年报和年报时汇总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六、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切实保证计划生育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市法院要加大计划生育案件的执行力度,保证社会抚养费的顺利收缴。用工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对超生子女未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流动人口,给予相应配合,必要时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出租屋主要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公安部门要加大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个别严重阻挠计生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甚至殴打计生执法人员行为及时严肃处理。
七、建立流动人口自我管理机制 各镇区要在流动人口密集的企业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为流动人口创建一个计划生育“温馨之家”,通过举办各种活动、培训班,帮助流动人口积极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凡有效举报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接生、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的(证据确凿),每例奖励举报人300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