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山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7/11/22 颁布日期: 2007/11/22
颁布机构: 中山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7/11/22
颁布日期: 2007/11/2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安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7年11月22日发文单位:建设局文号:中建通[2007]53号 火炬开发区建设分局、各镇建设所、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钢井架物料提升机,下同)安装拆卸、日常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严防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的要求,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初次登记制度 凡在我市在建的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市安监站申请初次登记,对起重机械按省建设厅统一编号方法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一)申请初次登记时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 (二)起重机械初次登记时按省统一编号进行登记,并把登记号用不同于机身颜色的油漆喷涂在设备的指定部位。 (三)起重机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安监站申请注销统一编号。 (四)对在本市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维修保养基地及设备、无专业维修人员、未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协议,以及无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的企业所拥有的起重机械不予以登记。 (五)对出厂年限已达15年(含)以上或超过说明书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型,一律不予办理初次登记。本通知下发前已在我市注册备案、超过上述年限的,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每半年由合法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强制检验检测,合格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二、安装告知制度 (一)新安装或移装、拆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每次进场作业前,应向市安监站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安装、拆卸告知应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 (二)起重机械每次顶升加节前,使用单位应各市安监站办理告知手续。 (三)同一项目同一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加节、维修保养及拆卸宜为同一单位。 (四)非本市初次登记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凡在我市在建的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必须将初次登记所须提交资料报市安监站核查,方可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三、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凭检测结论“合格”的检测报告向市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市安监站审核符合要求后,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上作出使用登记记录,并发放使用登记牌,使用单位须将登记牌稳固安装在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的内容见附件。 五、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核查安装拆卸、使用单位的相关资料;审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监督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告知手续及使用前领取登记牌;参与和监督使用单位组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各项验收工作。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全过程监理,发现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应当立即停工,限期办理。对安全隐患及违章作业行为,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情况严重的,要求暂时停工;对拒不整改的,必须及时向市建设局或市安监站报告。 六、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 (一)非本市安装企业凡在我市在建的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装拆业务,必须按规定先到中山市建设局办理企业的注册备案手续后,方可按本通知前述的要求从事该项业务。 (二)各镇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的起重设备各有关责任主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安监站对各有关责任主体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起重设备安全生产的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视其违规情况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初次登记制度应提供的资料 2、安装、拆卸告知应提供的资料 3、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的资料 4、中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申请表 5、中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备案表 6、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 7、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手册 8、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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