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生产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7/12/19 |
颁布日期: |
2007/12/19 |
颁布机构: |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7/12/19 |
颁布日期: |
2007/12/19 |
关于印发《中山市生产安全隐患与
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7年12月19日发文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中安监管〔2007〕149号
各科室、各镇区安监分局(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中山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山市生产安全隐患
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事故隐患或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所在镇区安监分局(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采矿、采石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五)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举报人举报的有关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各镇区安监分局(所)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重伤、死亡事故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地址,建立健全举报网络。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五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传真、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一般事故隐患、一次两人以下(含两人)重伤事故应当向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或重伤、死亡事故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通讯联系方式。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负责举报受理的机构登记举报材料;
(二)对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业务主管机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对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三)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于调查核实情况在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举报受理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
(四)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或重伤、死亡事故经查证属实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首次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给予表扬奖励;
(二)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重伤或死亡事故举报,每宗奖励200-2000元。具体奖励金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具体情况,由局领导确定。按《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规定的填写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办案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决定给予奖励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受理单位领取。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举报受理单位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受理机构根据举报人在举报中所起的作用分配。
第十七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受害者的投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