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水库湖泊污染的通告

颁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3/10/02 颁布日期: 2003/10/02
颁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3/10/02
颁布日期: 2003/10/02
关于防治水库湖泊污染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63号 关于防治水库湖泊污染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水库、湖泊的水质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库、湖泊水体和景观受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对本市水库、湖泊的污染防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湖泊的污染防治适用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水库、湖泊范围是指水库、湖泊水域及其沿岸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湖泊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源水库从事网箱养殖;   (二)排放、倾倒粪便、生活垃圾、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三)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水库、湖泊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从事具有经营性质的水产养殖和禽畜养殖活动;  (二)开发旅游及其他经营项目;  (三)搭建饮食店、窝棚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五、在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养殖的水库、湖泊,禁止利用粪便和可能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药物进行水产养殖。  六、水库、湖泊范围内已有的单位或者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水库、湖泊范围内未经批准兴建的水产养殖场点、畜禽养殖场点、饮食店和窝棚等违章建筑必须限期拆除。  七、水库、湖泊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保护水库、湖泊水体和生态环境的职责。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水利、环保、农业、市容环卫、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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