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通告
颁布机构: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12/14 |
颁布日期: |
2008/12/14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12/14 |
颁布日期: |
2008/12/14 |
关于加快推进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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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通告
穗府[2008]53号
为全面推进本市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步骤实施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列入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范围的河涌适用本通告。
二、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有关工程建设范围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确定。
三、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所在区域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本市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不得阻碍工程的测量、钻探、施工及征地拆迁工作。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河涌两岸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拆除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拆,强拆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支付。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和建(构)筑物的扩建部分以及新栽种的植物不予补偿。
七、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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