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颁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6/12 颁布日期: 2009/06/12
颁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6/12
颁布日期: 2009/06/12
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 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穗府〔2009〕28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削减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巩固近年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20mg/m3、灰份含量大于10mg/m3的人工煤气。   二、本市环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参照本通告在环城高速公路以外区域组织开展辖区内禁燃区的划定。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自2010年7月1日起,禁止高污染燃料进入禁燃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城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七、市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环保、市政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市环保、经贸等部门设立清洁能源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对与市环保部门签订清洁能源改造协议,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工作的企业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应依法淘汰,不予补助。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