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

颁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9/01 颁布日期: 2010/07/20
颁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9/01
颁布日期: 2010/07/20
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已经2010年6月28日市政府第13届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建设,确保新菜地开发和老菜地基础改造的资金来源,规范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各区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各县级市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菜地,用地单位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本办法所称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一)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全部菜地;   (三)连续3年以上与其他农作物轮作种植蔬菜的耕地。   是否属于菜地以用地批复文件对应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的土地类别为准。存在争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为15万元/公顷。   第五条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通知》、征地批复文件及其对应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地类面积证明材料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代收银行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应当向缴款人开具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或者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缴款人凭缴款证明办理用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足额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没有足额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用地单位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专款专用。其中30%返还给被征地区财政,70%由市按规定统筹使用。   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纳入本级基金预算管理。在每季终了后10天内将30%上缴市财政,70%由县级市按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用于菜地的开发和建设。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实际征收数额,组织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和区、县级市规划新菜地的平整、排灌、提高土地质量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二)老菜地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购置;   (三)蔬菜基地基础工程建设和灾后复产建设;   (四)开发新菜地所必须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和科学实验等开支;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情况。   第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部门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和任务,报送专项征收业务经费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业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未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手续的;   (二)违法批准免缴、减缴、缓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基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1998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菜田建设费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业 蔬菜 土地基金 命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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