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持续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产业布局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东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5/25 |
颁布日期: |
2010/05/25 |
颁布机构: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东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5/25 |
颁布日期: |
2010/05/25 |
关于印发《东莞市持续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产业布局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0-5-25
东府办〔20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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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持续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经营产业布局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持续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产业布局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持续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经营产业布局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定位,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围绕全市产业升级转型和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努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办〔2008〕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大力实施源头治本战略
为解决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分散、零乱给行业发展和安全监管工作带来的深层次问题,逐步实现产业集聚、集中监管、确保安全,经充分研究,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危险化学品行业进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在虎门港、谢岗、大岭山、清溪——三镇一港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重点规划区域。今后,所有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并按市政府统一规划在“三镇一港”专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不设立在专用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新建项目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对新办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应积极鼓励支持投资者在“三镇一港”设立。各镇街、部门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严把准入关,逐步规划并实施“化工经营一条街”等集中、集聚模式,依法集中管理,强化安全基础,尽快解决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零散、不安全的现状。
二、立足环节监控,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各镇街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在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的工作基础上,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推动化工重点规划区域建设。
三、改善城镇环境,加快推进化工企业搬迁
各镇街要结合当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对位于城市、镇街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与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计划,在搬迁上给予政策支持。各部门要根据职能范围督促搬迁企业尽快落实搬迁计划,限时实施搬迁。今后,位于城市、镇街中心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得再进行改变种类、扩大规模等形式的新建、改建、扩建。
四、优化行业布局,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产业集聚、集中管理
要学习借鉴其他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具备条件的镇街要会同安监、经贸、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中心仓库和集中交易区的选址建设。各镇街可结合镇街消防专项规划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指导企业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集中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三镇一港”、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协作,尽快建成危险化学品专用区域,并及早规划设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