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东莞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1/02/01 颁布日期: 2011/02/01
颁布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东莞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1/02/01
颁布日期: 2011/02/01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5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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