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5)
东府函〔2025〕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21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25〕23 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2080 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9.8 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