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管理的相关事项
颁布机构: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日期: |
2006/11/27 |
颁布机构: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日期: |
2006/11/27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为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6号)以及我会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07年1月1日起,凡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许可证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开展有关业务。
2.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电网、发电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交无证企业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业的企业承担。
3.我会将适时对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进行检查,对无证以及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电网、发电企业的责任。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