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0/07/02 颁布日期: 2010/07/02
颁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0/07/02
颁布日期: 2010/07/0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城函[2010]1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要求,推进城镇减排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我们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城建司联系。   联 系 人:毛联华 章林伟   联系电话:010-58934757(兼传真)   010-58934352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具体评分细则参见附件。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并给予通报。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30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25分)   设施覆盖率分值按所辖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所辖市县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城镇污水处理率(20分)   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本年度数据;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上一年度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0分)   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对应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B:70%≤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C:65%≤运行负荷率<7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D:60%≤运行负荷率<6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50%≤运行负荷率<6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F:30%≤运行负荷率<5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G:运行负荷率<3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运行负荷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B:250mg/L≤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C:200mg/L≤COD削减量<2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D:150mg/L≤COD削减量<2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E:100mg/L≤COD削减量<1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F:50mg/L≤COD削减量<1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G:COD削减量<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15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监督管理分值=数据上报管理分值+水质化验管理分值   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9分)   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6分)   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3分,直至将总分15分全部扣净。   附件2: 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除设施覆盖率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市本级污水处理数据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10分)   设施覆盖率按下辖县(县级市)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县级市)占全部县(县级市)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污水处理率(25分)   污水处理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上一年度《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5分)   处理设施利用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运行负荷率≥75%的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B:70%≤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C:65%≤运行负荷率<7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D:60%≤运行负荷率<6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50%≤运行负荷率<6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30%≤运行负荷率<5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F:运行负荷率<30%的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运行负荷率数据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COD削减效率分值+NH3-N削减效率分值   1.   其中:   A:COD削减量≥3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B:250 mg/L≤COD削减量<3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C:200 mg/L≤COD削减量<25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D:150 mg/L≤COD削减量<2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E:100 mg/L≤COD削减量<15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F:50 mg/L≤COD削减量<1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G:COD削减量<5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2.   其中:   A:NH3-N削减量≥20 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B:10 mg/L≤NH3-N削减量<20 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C:NH3-N削减量<10 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20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12分)   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   其中: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8分)   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为: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5分,直至将总分20分全部扣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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