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修车轴超声波探伤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铁道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1980/06/24 颁布日期: 1980/06/24
颁布机构: 铁道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1980/06/24
颁布日期: 1980/06/24
铁道部厂修车轴超声波探伤暂行办法  (1980年6月24日 (80)铁工字1030号)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蒸汽机车、车辆的车轴与机车主曲拐销的压装部位不解体时的超声波探伤(以下简称超探)。其他机车车轴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上述机车、车辆厂修时,所有车轴均应在不退轮的情况下进行超探。   3.各单位要根据探伤业务范围配好定员,此项业务由主管科室领导。   4.超探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并要保证超探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调动。   考试委员会由总工程师任主任,由人事、教育、技术(工艺)、检查科和超探技术人员各一人组成。   考试内容由各单位自定。   二、仪器的要求   5.采用A型扫描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型号不限。   6.仪器的水平扫描线性误差应不超过2%,垂直线性误差应不超过8%;动态范围应不低于20dB,并有良好的分辨率。   7.探头采用工作频率为1.25~5MC的Φ14~Φ20的直探头,1°~10°的小角度探头以及30°~50°的斜探头。   8.电源电压要求稳定。波动过大时应加稳压器或采用其他措施。   三、起始灵敏度的确定   9.采用实物模拟对比标准试块确定起始灵敏度。其材质应符合TB451—63规定,并经超探无内部缺陷的车轴按下图制作(图略)。   锯口位置:离压装部内缘5~15mm;人工锯口宽0.5mm。   深度:分别为0.5;1;1.5;2mm各一处。   10.各种轮轴超探时,其灵敏度应按0.5;1;1.5;2mm等人工裂纹锯口深度反射波幅高度为满幅度的80%为标准,超过时应退检。   蒸汽机车轮轴检修质量,应按厂、段修规程规定“轮对检修后须彻底消除松缓裂纹等缺陷”执行。   为加强轮轴检测,开展超声波探伤技术,统一厂段标准,提高轮轴检修质量,经研究确定厂、段修超声波探伤起始灵敏度为:   主曲拐销为0.5毫米,导轴为0.5毫米,动轴为1.5毫米,从煤轴内侧为1.0毫米、外侧为0.5毫米。   但由于目前受超声波探伤仪及超探技术水平等的客观条件限制,在各厂、段开始试行时,可暂按以下规定掌握:(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厂修机车不超过:主曲拐销1.0毫米;导轴1.0毫米;动轴2.0毫米;从轴内侧1.5毫米、外侧1.0毫米;煤轴内侧1.0毫米、外侧0.5毫米者,可不退轴或不返厂,做成探伤记录,继续使用。超过上述范围应退轴或返厂。   四、标记和记录   11.超探合格后的车轴,须在其端部刻打超探钢印。其式样如下图(略)。钢印直径为12mm,内刻工厂代号和超探人员代号。   加刻钢印后,须将前次厂或段的超探钢印予以消除。   12.经超探好的车轴,无论发现问题与否,均应按附表详填记录,不少于两年(附表略)。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