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颁布机构: 交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8/01 颁布日期: 2005/07/22
颁布机构: 交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8/01
颁布日期: 2005/07/22
交通部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5年11号)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4月1日以环保会第MEPC.116(51)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我国是《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过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交通部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1.《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3节中的第(4)类垃圾修改如下:   “(4)货物残留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2.《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4节的4.1(a)(ⅱ)段修改如下:   “(ii)船舶的位置(经度和纬度)。记录货物残留物的排放,包括开始和停止排放时的位置”   3.在《垃圾排放记录》的备注中增加以下一句话:   “开始和停止排放货物残留物时的位置将记录在案。”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