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 颁布机构: | 交通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5/08/01 | 颁布日期: | 2005/07/22 | 
            
          
         
        
          
            
              
                | 颁布机构: | 交通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5/08/01 | 
              
              	| 颁布日期: | 2005/07/22 | 
            
          
         
        
交通部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5年11号)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4月1日以环保会第MEPC.116(51)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我国是《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过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交通部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1.《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3节中的第(4)类垃圾修改如下:
  “(4)货物残留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2.《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4节的4.1(a)(ⅱ)段修改如下:
  “(ii)船舶的位置(经度和纬度)。记录货物残留物的排放,包括开始和停止排放时的位置”
  3.在《垃圾排放记录》的备注中增加以下一句话:
  “开始和停止排放货物残留物时的位置将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