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邮电公安、保卫干部实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通知

颁布机构: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3/12/01 颁布日期: 1993/11/03
颁布机构: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3/12/01
颁布日期: 1993/11/03
邮电部关于邮电公安、保卫干部实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通知  (1993年11月3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人发薪(1990)12号《关于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邮电系统公安、保卫干部实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只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事业及所属单位的公安、保卫部门在岗值勤办案的公安、保卫干部。   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标准比照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办案津贴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补贴一元。离岗期间不发津贴。   三、公安、保卫干部值勤办案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企业在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预算中解决。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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