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邮电公安、保卫干部实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3/12/01 |
颁布日期: |
1993/11/03 |
颁布机构: |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3/12/01 |
颁布日期: |
1993/11/03 |
邮电部关于邮电公安、保卫干部实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通知
(1993年11月3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人发薪(1990)12号《关于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邮电系统公安、保卫干部实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只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事业及所属单位的公安、保卫部门在岗值勤办案的公安、保卫干部。
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标准比照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办案津贴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补贴一元。离岗期间不发津贴。
三、公安、保卫干部值勤办案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企业在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预算中解决。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