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
        
        
          
            
              
                |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1996/05/13 | 颁布日期: | 1996/05/13 | 
            
          
         
        
          
            
              
                |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1996/05/13 | 
              
              	| 颁布日期: | 1996/05/13 |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
 (1996年5月13日)
  根据我局海监飞行实际情况,为改善飞行人员待遇,参照有关部委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享受补助人员范围:
  中国海监航空大队飞行中队人员,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遥感室人员。
  上述人员参加海监飞行时享受飞行作业小时补助。
  二、补助标准:
  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为25元/人/小时。
  符合下列其中一条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小时增加5元(最多增加5元)。
  (1)年龄45周岁以上者;
  (2)行政职务副处以上者;
  (3)技术职务高工以上者。
  三、临时上机参加飞行人员的补助:
  享受补助范围以外其他因工作需要参加飞行的局内人员,参加海监飞行时享受临时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不得高于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
  四、发放补助办法:
  1.飞行(临时飞行)作业小时补助金额,按飞行人员实际飞行时间核定,可累计为小时计发。
  2.补助的报领凭单和报领办法由分局财务处制定。
  3.临时参加飞行的人员,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由飞行所在分局计发。
  4.补助必须根据工作表现、完成任务等情况,按《飞行作业小时补助发放细则》进行发放,不许平均分配。飞行作业人员没有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造成责任事故者,可减发或停发补助。
  五、此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空中作业飞行小时津贴暂行规定》(海劳〔88〕440号)即行废止。
  六、此暂行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