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6/05/13 颁布日期: 1996/05/13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6/05/13
颁布日期: 1996/05/13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  (1996年5月13日)   根据我局海监飞行实际情况,为改善飞行人员待遇,参照有关部委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享受补助人员范围:   中国海监航空大队飞行中队人员,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遥感室人员。   上述人员参加海监飞行时享受飞行作业小时补助。   二、补助标准:   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为25元/人/小时。   符合下列其中一条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小时增加5元(最多增加5元)。   (1)年龄45周岁以上者;   (2)行政职务副处以上者;   (3)技术职务高工以上者。   三、临时上机参加飞行人员的补助:   享受补助范围以外其他因工作需要参加飞行的局内人员,参加海监飞行时享受临时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不得高于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   四、发放补助办法:   1.飞行(临时飞行)作业小时补助金额,按飞行人员实际飞行时间核定,可累计为小时计发。   2.补助的报领凭单和报领办法由分局财务处制定。   3.临时参加飞行的人员,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由飞行所在分局计发。   4.补助必须根据工作表现、完成任务等情况,按《飞行作业小时补助发放细则》进行发放,不许平均分配。飞行作业人员没有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造成责任事故者,可减发或停发补助。   五、此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空中作业飞行小时津贴暂行规定》(海劳〔88〕440号)即行废止。   六、此暂行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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