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6/05/13 |
颁布日期: |
1996/05/13 |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6/05/13 |
颁布日期: |
1996/05/13 |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
(1996年5月13日)
根据我局海监飞行实际情况,为改善飞行人员待遇,参照有关部委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享受补助人员范围:
中国海监航空大队飞行中队人员,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遥感室人员。
上述人员参加海监飞行时享受飞行作业小时补助。
二、补助标准:
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为25元/人/小时。
符合下列其中一条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小时增加5元(最多增加5元)。
(1)年龄45周岁以上者;
(2)行政职务副处以上者;
(3)技术职务高工以上者。
三、临时上机参加飞行人员的补助:
享受补助范围以外其他因工作需要参加飞行的局内人员,参加海监飞行时享受临时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不得高于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
四、发放补助办法:
1.飞行(临时飞行)作业小时补助金额,按飞行人员实际飞行时间核定,可累计为小时计发。
2.补助的报领凭单和报领办法由分局财务处制定。
3.临时参加飞行的人员,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由飞行所在分局计发。
4.补助必须根据工作表现、完成任务等情况,按《飞行作业小时补助发放细则》进行发放,不许平均分配。飞行作业人员没有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造成责任事故者,可减发或停发补助。
五、此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空中作业飞行小时津贴暂行规定》(海劳〔88〕440号)即行废止。
六、此暂行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