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邮电企业合同制工人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1993/04/16 | 颁布日期: | 1993/04/16 | 
            
          
         
        
          
            
              
                | 颁布机构: |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1993/04/16 | 
              
              	| 颁布日期: | 1993/04/16 | 
            
          
         
        
邮电部关于邮电企业合同制工人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16日)
  按照邮电部邮部〔1993〕135号文件通知,邮电企业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了使合同制工人与固定职工在保险待遇上相一致,便于行业管理,部决定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同时,对合同制工人的保险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各邮电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下同),在确定其岗位技能工资后,取消对其补偿的15%的工资性补贴。
  二、各企业给合同制工人缴纳的15%的退休养老基金也不再另行提取缴纳,应按系统统筹规定的提取比例与固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并提取,纳入系统统筹统一管理。
  三、合同制工人本人及其直系供养亲属的医疗保险待遇,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四、合同制工人调离邮电企业后,应按调入单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