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安全规程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1988/12/02 颁布日期: 1988/12/02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1988/12/02
颁布日期: 1988/12/02
氧气安全规程 (1988年12月1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号文颁发) 1 总则 1.1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厂(车间、站)(以下简称厂)发生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2冶金企业的氧气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的设施,在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检修时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加以改造,未改造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1.3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时,必须遵守安全“三同时”的规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安全、消防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 1.4施工部门要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部门三方商定。重要变更,须报上级批准。 1.5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机动部门要加强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6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的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7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1.8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内“禁火区”。每次动火前必办理“动火许可证”。 1.9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严禁不挂牌操作。 2 设施总体要求 2.1总图布置 2.1.1厂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要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 2.1.2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全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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