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矿山安全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1993/09/04 | 颁布日期: | 1993/09/04 | 
            
          
         
        
          
            
              
                | 颁布机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1993/09/04 | 
              
              	| 颁布日期: | 1993/09/04 | 
            
          
         
        
劳动部关于加强矿山安全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3>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矿山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的职责和相应的执法权限。能否严肃、认真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矿山安全法》能否贯彻好的关键,是摆在各级劳动部门和每个矿山安全监督人员面前的重要任务。前一阶段各级劳动部门在开展《矿山安全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区劳动部门执法监督不力,没有扎扎实实地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有的甚至在人员很紧、工作任务很重的情况下,仍热衷于搞一些与本职工作关系不大的事情,不认真履行职责,还有的不适当地削减了矿山安全监督力量。为促进《矿山安全法》的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劳动部门的领导同志和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矿山安全法》赋予了我们执法监督的职责,如果我们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就是失职。
  二、当前要配合省政府、人大抓紧制定本省的《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使《矿山安全法》在本省尽早有效实施。各级矿山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矿山安全法》配套法规的建设和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扎扎实实地深入矿山企业、深入井下进行执法检查,对安全状况差,事故多发的矿山,要增加巡回检查的次数。对查出的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停产整顿或关闭的,要及时提请政府决定,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要加强矿山安全监督队伍的业务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政治思想水平。对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工作,做出成绩的人员,要进行表扬和宣传;对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不务正业的人员,要进行教育,经劝告仍不改正的,应当收回《矿山安全监察员证》。
  各级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督工作任务很重,特别是一些重点产矿的省和地(市)、县,矿山安全监督工作更应加强,缺编的要尽快充实人员。
                           一九九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