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烟叶运输问题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95/09/07 | 颁布日期: | 1995/09/07 | 
            
          
         
        
          
            
              
                | 颁布机构: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95/09/07 | 
              
              	| 颁布日期: | 1995/09/07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叶运输问题的通知
 (国烟专证字〔1995〕第5号 1995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处,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烟叶运输管理,维护烟叶流通秩序,切实贯彻执行国烟专发〔1994〕第32号和国烟法发〔1995〕第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烟叶运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签发烟叶省际间运输准运证时,必须严格审查国烟专发〔1994〕第32号文件第四条和国烟法发〔1995〕第1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不符合条件者,不得签发准运证。
  二、烟叶运输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准运证。
  三、对烟叶的合法运输应当予以保护,不得非法扣留。
  望各专卖处、办事处作好烟叶运输准运证的签发和烟叶运输的专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