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清理整顿小玻璃、小水泥厂、小炼油厂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9/06/30 |
颁布日期: |
1999/06/30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9/06/30 |
颁布日期: |
1999/06/30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清理
整顿小玻璃、小水泥厂、小炼油厂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发[199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要求各地对石油、电力、建材等行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这次调整工作目标明确,时限具体,力度很大,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淘汰、关闭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各地环保部门要抓住这次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一控双达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地方工业的清理整顿,摸清基本情况,坚决关闭、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推动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二、参与清理整顿的同时要加大对已取缔、关停“十五”小的检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工作,为清理整顿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分析淘汰、关闭落后、污染严重工艺、设备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我局。
19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