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3/03/24 颁布日期: 2003/03/24
颁布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3/03/24
颁布日期: 2003/03/2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24日 劳社厅函[2003]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依法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执行该法第53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并已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87〕卫防字第60号)处理的,原处理办法不变;《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应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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