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阶段性验收及饮用水源安全评价工作技术大纲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1/13 |
颁布日期: |
2003/01/13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1/13 |
颁布日期: |
2003/01/13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
防治规划阶段性验收及饮用水源安全评价工作技术大纲》的通知
(环函[2003]7号 2003年1月13日)
湖北省、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三峡工程二期将于2003年6月开始蓄水。为确保三峡库区水环境的安全,促进库区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长江三峡二期工程验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国务院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决定对《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对库区水质特别是饮用水源水质安全进行综合评价。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具体组织这项工作。为此,我局组织编制了《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阶段性验收及饮用水源安全评价工作技术大纲》(以下简称《技术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规划》实施情况阶段性验收和对库区水质特别是饮用水源水质安全进行综合评价,是国务院长江三峡二期工程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两省市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充分重视。
二、根据《规划》提出的2003年三峡二期蓄水工程阶段需完成库区污水治理、垃圾处理、工业污染治理和库底清理等四个方面的水污染治理任务,请两省市根据《技术大纲》要求认真进行自验(自验范围见附表)。未列入规划的水污染防治项目也应进行自验。所有自验必须按照附件要求填写。
三、为分析三峡成库后水质情况,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对库区水质进行同步监测,并对蓄水前库区城镇的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点位见附表5、6。请两省市及上游省份(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密切配合。
请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以上各项工作,并将自验情况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通讯地址: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邮编:100035
请注明三峡工程验收材料。
附件: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阶段性验收及饮用水源安全评价工作技术大纲(略)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