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环境管理
生效日期: 2001/08/31 颁布日期: 2001/08/31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环境管理
生效日期: 2001/08/31
颁布日期: 2001/08/3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现有 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国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配合我国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规实施,完善我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并使其与国际接轨,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我中心负责《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收录工作。列入《名录》的,将按照现有化学物质管理;未被列入《名录》的,将被视为新化学物质,按照新化学物质的有关规定管理。为使该《名录》尽量包容现在我国生产、使用、销售及进出口的化学物质,特开展名录增补申报工作。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1992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销售或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化学物质属于《名录》收录的范围。   2.化学物质的生产者、使用者、销售者、进口者或向中国出口化学物质的外商,只要其经营的化学物质符合前款规定,均应参加申报。   3.《名录》的增补申报将以《名录》(2000年版)为增补申报的蓝本。没有收录在《名录》(2000年版)中的化学物质,应参加申报;已经收录在其中的化学物质,不必申报。   4.申报化学物质的技术要求按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技术规程》执行。   5.申报工作自2001年11月1日起,至2002年4月30日截止。   6.联系地址:北京市安外北苑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项目组   邮编:100012   联系人:杨力   电话:(010)84915287 传真:(010)84913897 E--mail:inventory@crc--sepa.org.cn关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技术规程》、申报表格和《名录》(2000年版),请登录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国际互联网站   http://www.crc--sepa.org.cn查阅、下载和检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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