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2/14 |
颁布日期: |
2006/02/14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2/14 |
颁布日期: |
2006/02/14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更好地防范该类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要求,自2006年3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P3、P4实验室)以及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一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凡接受委托为上述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和“化工石化医药”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