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6/02/14 颁布日期: 2006/02/14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6/02/14
颁布日期: 2006/02/1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更好地防范该类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要求,自2006年3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P3、P4实验室)以及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一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凡接受委托为上述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和“化工石化医药”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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