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
交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1988/05/11 |
颁布日期: |
1988/05/11 |
颁布机构: |
交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1988/05/11 |
颁布日期: |
1988/05/11 |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
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88年5月11日 (88)交公路字322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公路)局:
为使全国公路绿化工作再取得新成绩,并为进一步加速国土绿化做出贡献,现将《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目前,全国公路绿化里程已达60%,干线公路绿化里程已达80%,在此基础上,为有一个新的突破,确保“七五”期末全国干线公路绿化任务的完成,现就加强公路绿化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提高对公路绿化工作的认识
公路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纵横交错的公路披上绿装后,对改善我国自然面貌,恢复生态平衡有着重要的作用。
公路绿化是公路建设中的一个内容。公路本身需要绿色植物的平衡和调节,尤其是公路的标准化、美化建设更离不开绿色植物的衬托。公路绿色植物能增加公路建筑艺术效果,丰富公路景观,使行路人得到美的享受。绿色植物还能给人以安祥、和平之感,有利于旅行消除疲劳。
公路绿化还能巩固路基、保护路面、降低噪声、防治污染、维护公路的良好环境,是公路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的标志。高大乔木还能为国家建设、防洪抢险、抗震救灾提供用材。凡是绿化好的路段,都发挥了应有的效益,得到了国内外有识之士的称赞。
公路绿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公路管理条例》、《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央绿化委员会对公路绿化都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必须把公路绿化作为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的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好。
二、公路绿化的新概念
公路绿化就是利用绿色的乔木、灌木及花、草合理覆盖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沿线空地等一切可绿化的公路用地。公路两侧有天然生长的乔木、灌木或花、草,且覆盖较密,并通过适当修饰基本能达到保护路基、边坡的,不再人工植树,也可列为“自然绿化里程”予以统计。
为便于分析和统计公路绿化成果,要求从一九八八年度开始,一律按不可绿化里程、可绿化里程和已绿化里程(包括自然绿化里程)进行统计。
不可绿化里程: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不能栽植或不能自然生长木本、草本绿色植物的路段。包括公路隧道、桥、涵及其两端各五米地段,石质路基及石方护坡路段,重盐碱路段,沙漠路段,山区石粒子路段,兼作堤坝路段,特别干旱地区的路段等。
可绿化里程: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能栽植和自然生长乔木、灌木或花、草的路段。
已绿化里程:是指按设计标准,栽植了乔木、灌木或花、草,成活率和保存率分别达到标准要求,生长正常,即为绿化达标里程。自然生长的乔木、灌木或花、草,覆盖度在0.6以上,均匀分布在路基边坡或公路用地,连续里程一公里以上,也列为已绿化里程。
三、公路绿化政策、原则及设计要求
公路绿化由公路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总体设计和实施安排。公路绿化要贯彻执行“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乔、灌、花、草一齐上”、“栽植、移栽、播种一齐上”和“国造(公路)国有、集体造集体有、合造共有”的公路绿化政策;要克服“重栽植、轻管护”的倾向,认真做到“栽、管、护”有机结合。
公路绿化工程要与公路新、改建工程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
公路绿化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草则花、草”的原则进行设计。绿化施工要实行承包或建立有效的责任制,并严格按设计进行栽植和检查验收。
一条路的绿化是一个整体,要统一规划,分段设计、分段施工。人工造景要适应地形、气候、土质、公路横断面的变化。绿化也可以借景,充分利用公路两侧森林、竹林、果园、荔枝园、香蕉园等自然景观;两侧有整齐的水田路段,一般不搞乔木行列式种植,可适当栽植灌木,乔木作为陪衬;土质路堤、路堑坡面,应种花、草、藤木和小灌木;弯道外侧可利用乔木进行视线诱导性栽植,内侧只宜种不影响视距的低灌木或花、草;路肩上除草坪外,其它绿色植物一律不得种植;经常有台风危害的地方和路段,应尽量采取非高大乔木的绿化措施。
不同等级公路的绿化要求是:
高速公路的绿化,应以人工种植草皮和花卉为主,护栏内外种植绿篱或花草、灌木。路肩上和中间隔离带内,不可栽植乔木。
汽车专用二级公路的绿化,应按线形走向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绿化的“点”要优美;“线”要整齐;“面”要壮观开阔。人工种植的绿色植物要强调透视性,保证行车安全。
一级路(混合交通)的绿化,可采取不同树种、高度、间隔分段组合,并注意结合利用大自然的景观。中间隔离带内,不可种植乔木。
二级路(混合交通)的绿化,一般按乔、灌木结合进行种植,但要加大株间距离(乔木间距一般不小于6米)。有护坡道的二级路可种植乔木或花、灌木。
三、四级路的绿化,仍维持行列式的栽植,但要适当加大株间距离。
不同类型区的绿化成活率的要求是:
平原区公路绿化成活率90%为合格,95%以上为优良;
山区公路绿化成活率达85%为合格,90%以上为优良;
寒冷草原区及沙、碱、干旱区公路绿化,成活率达75%为合格,80%以上为优良。
公路绿化的保存率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栽植后二年进行检查,保存率达到80%为合格,90%以上为优良。
新植幼树及花、草,根据生长的需要,应适当进行浇水和管理,促其正常生长。
路树及花、草,要严防病虫害的发生,做到“防重于治”。发现病虫害后,应做到“治早、治小、治了”,不能泛滥成灾。
要定期给路树修枝整形,保持正常的冠幅,坚决防止把树冠剪成“腊杆形”。灌木及花、草,也要根据景观的需要,定期进行修饰和管理,增进路容路貌的美观。
为巩固公路绿化成果,要落实“三定一包”(定路段、定人员、定株数,一包到底)的管护责任制。要根据《森林法》、《公路管理条例》,依靠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及时查处一切破坏路树及花草的不法行为。
四、路树的采伐更新
公路树木属于防护林体系,只有树木确实已进入衰老期,经请示批准后,才能进行路树的采伐更新。
路树的采伐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干线公路树木的采伐,要经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和核发采伐证;县级公路树木的采伐,要经市(地)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与核发采伐证;乡级公路树木的采伐,要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证;专用公路的采伐,报县以上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与核发采伐证。
路树的采伐证,由省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与编号后下发。无证采伐路树即为乱砍滥伐,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属于非常时期,如战备、救灾、抢险搭桥保证通行的,可先行砍树,然后再按上述隶属关系补报备案。
公路改建或加宽需砍伐路树时,也要事先请示批准,领取采伐证后方可采伐路树。改建或拓宽公路工程与绿化工程设计要同步进行,并做到路成树就。
经批准采伐的路树,要由公路的养护、材料、财务部门共同负责检尺、作价、入库,完善有关手续。
路树采伐不准超过申请批准的数量。对未经批准超过采伐限量的,要依法处理。采伐路树要按批准的时间进行,超过限期,采伐证为无效。
路树采伐后,要限期进行人工更新。当年绿化成果按不同类型区的成活率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记入公路绿化档案。
路上未成活的新植路树,车辆肇事、风害和水毁造成的倾倒木、折断木,受毒气、污水危害致死的树木,要及时清除和补植。
五、公路苗圃育苗及管理
苗圃是公路绿化所需苗木的主要基地。应根据公路绿化的需要,培育合格的苗木及花、草,为公路绿化服务。
苗圃的经营管理,可推行“承包责任制”。使苗圃有经营自主权和财产使用权,生产更多的苗木及花、草,满足公路绿化的需要。苗木自给有余时,可自行销售。
未建立苗圃的地方,应根据绿化的需要和可能,积极建立路用苗圃。没条件建圃的,可与林业苗圃、林业专业队苗圃、专业户苗圃订立合同,生产公路绿化所需的苗木及花、草。采用外购苗木进行公路绿化的,应尽量就近购苗,以降低成本和减少因长途运输影响苗木的成活率。
苗圃育苗应以乡土树种为主,实行速生与慢生树种相结合,针叶与阔叶树相结合,乔、灌木与花、草相结合,以适应多方面的绿化需要,苗圃从外地调拨种子或苗木时,要严格进行检疫。
上路种植的苗木,应以大苗、壮苗为主。一般乔木类树苗胸径不低于三厘米,高度在二点五米以上;灌木树苗应为二年生以上,高度不低于五十厘米;花、草要在一年生以上。要求苗木健壮、根系完整、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用化肥突击催长的苗木,不宜用于公路绿化。
六、建立公路绿化档案
各地应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的内容要求,建立公路绿化档案,并于一九八八年底前将汇总情况上报部(公路局)。
当年公路绿化完成的数量,要按附表四的内容要求详细统计,于每年年底前将汇总情况上报部(公路局)。
公路绿化的成果每五年进行一次实地清查。以线路为单位查清公路绿化增长、减少变化情况(清查方法及要求另定)。
为使公路绿化成果载入史册,各地可根据具体条件与可能,适当编印《公路绿化图集》,除上报外,各地相互间也可以进行交流。
七、公路绿化资金
新建和改建公路,应把公路绿化工程费纳入整个工程概预算内,由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同步完成绿化任务,并列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如因季节原因暂时不能进行绿化施工,可由施工单位委托接养单位代为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绿化设计,拨付全部绿化费用。
原有公路的绿化经费,包括各种绿色植物的种植和补植、苗圃建设和育苗、委托育苗,道班院内外环境绿化,以及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等,由公路养路费中安排。路树采伐的木材属于公路绿化收入,应按规定交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公路绿化专用基金再用于公路绿化工程,不准挪作它用。
八、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
搞好公路绿化关键在领导。根据中央领导的要求,要把绿化的责任放到各级政府和所在单位领导人肩上的指示,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干部负责。
各级公路部门要配备绿化技术干部,抓好经常性的绿化工作,并有计划的培训技术工人。重要干线在可能情况下,建立绿化专业队伍,以保持公路绿化的整齐美观。
为使公路绿化工作一年比一年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部门,每年要组织进行一次检查评比,结果要向本地有关部门通报,并抄报交通部(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