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1/28 颁布日期: 2010/01/28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1/28
颁布日期: 2010/01/28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生态建设示范区是生态省(市、县)、生态工业园区、生态乡镇(即原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统称,是最终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过渡阶段。自2000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组织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已有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江苏、河北、广西、四川、辽宁、天津、山西等14个省(区、市)开展了省域范围的建设,500多个市县开展了市县范围的建设。其中,江苏省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江阴市、太仓市,浙江省安吉县,上海市闵行区,北京市密云县、延庆县,山东省荣成市,深圳市盐田区等11个县(市、区)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1027个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标准,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二)生态建设示范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得到了各地的积极响应,引起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以创建工作为抓手,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加强城乡环境保护,提升了公众环保意识,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部分地区已初步走上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践证明,生态建设示范区是地方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环境保护进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主干线、大舞台、主战场的有效形式,是现阶段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目标模式,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明确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必要性。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根本措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是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赋予环境保护工作的时代重任,是新时期环境保护事业的灵魂所在,也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做生态文明建设的倡导者、引领者和践行者,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在更高层面上、更大范围内审视和解决我国突出的环境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   当前,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建设的数量和质量上,东中西部发展尚不平衡,建设水平和质量差异较大;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缺乏系统宣传,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没有把建设工作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一些地方在建设工作中还没有真正统筹各领域的协调发展,缺乏总体谋划,缺少地方特色,尚未建立长效的推进机制,环保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不强;一些地方的建设工作不扎实,个别地方为创建而创建,建设与绩效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拉关系走门路等不正之风,存在廉政风险。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坚定不移、深入扎实地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   二、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总体要求   (四)明确重点任务。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本质是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整个区域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各地要以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为重点,推进生态产业体系建设;以节约能源和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为重点,推进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物减排为重点,推进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建设;以创新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提升环境保护能力为重点,推进高效、稳定、配套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以提高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意识、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重点,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五)转变工作方式。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是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长期过程。各地在推进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积极推进,不搞指标摊派;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建设过程中,加大建设力度,提高建设质量,扩大建设规模。要建立、完善推进工作的长效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为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深入扎实地推进建设工作。要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强化对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积极性,发挥地方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六)加强分类指导。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资源环境禀赋不同,建设的类型和特点也不同,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工作开展较早的地区要不断深化各项工作,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积极探索离任生态审计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等机制;已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地区,要继续巩固建设成效,深化建设工作,及时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中西部地区以及建设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地区要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分类管理。已开展生态省建设的省份,要完善推进机制,不断探索机制的完善和制度的创新;生态市、县建设要夯实工作基础,生态市建设应有80%的县达到生态县的建设标准,生态县应有80%的乡镇达到生态乡镇的建设标准;生态乡镇应有80%的行政村达到生态村的建设标准,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应重点解决集镇和村庄的环境问题。   (七)实行分级管理。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应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环境保护部主要加强对建设工作的指导,制(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指标)及建设成效评估办法,并负责指标完成情况的审核和向社会公告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区达标情况;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省级生态市、县建设的考核和国家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复核工作;市、县环保部门重点抓好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的考核工作。   (八)落实廉政要求。在生态建设示范区考核、评估工作中,要按照廉政的要求,坚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建设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暗箱操作。要研究制定考评工作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在部署工作时要提出廉政要求,在检查工作中要落实廉政责任,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廉政风险。   三、强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过程的推进和监督管理   (九)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中,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总体推进。要整合部门资源和力量,优先解决重大社会、经济、环境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环保部门要提高环境监管综合能力,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十)做好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地区抓紧编制相关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编制规划要坚持科学发展、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便于操作的原则,科学划定本地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指导当地的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活动。要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同时,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要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责任化,便于实施、检查和考核。   (十一)加强建设规划的监督实施。各地要落实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把规划中确定的任务按部门、按行政区、按指标、按责任人分解落实。要严格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做好年度工作任务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建设成效的评估,及时公布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并取得实效。   各地要充分发挥法规、政策的引导作用,因地制宜地制订优惠政策或奖励办法,向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领域和地区倾斜。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过程中,以及其他试点示范工作中,优先选择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开展工作,鼓励这些地区积极推进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十二)加大经验交流力度。生态建设示范区的建设过程,就是提升公众生态文明理念的过程。各地要加强建设成效的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对社会各界的环境宣传和教育,积极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提升公众环境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的良好氛围。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省域和市(县)域层面的建设经验交流,开展专题研讨与交流,加强对各地建设成效的宣传。支持省级环保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环保部门对生态建设示范区内涵的认识,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生态建设示范区成效评估标准和程序   (十三)完善建设标准。环境保护部将研究制订生态建设示范区成效评估办法,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建设指标体系,以体现地区差别;完善相关规划编制指南等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   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高标准、高起点地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确保建设成效。要抓紧建立本地区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相应指标和规范,并开展建设工作。1995年原国家环保局组织开展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将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转化为地方标准,环境保护部今后不再开展此项考评、命名工作。   (十四)明确考评程序。目标考评是推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根据相关建设标准,严格目标考评,通过考评将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进一步规范考评工作,建立省部间良性互动机制,从2012年起,凡申报环境保护部考评的,均须先达到省级生态县(市)和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标准1年以上方可申报。   (十五)实行公告制度。在经过自检、省级考评、环境保护部审核等程序基础上,对取得明显成效、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生态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部将以公告“达到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生态省(市、县、工业园区、乡镇、村)类标准”的形式向社会公布,鼓励公众参与评议和监督。   (十六)实施动态管理。已达到环境保护部相关建设标准,并经社会公告的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区,每年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省级环保部门每两年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其建设情况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根据报告情况,适时抽查、复核,明确奖惩措施,建立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