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3/03/01 颁布日期: 2002/11/18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3/03/01
颁布日期: 2002/11/1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  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九条修改为:   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需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规划、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或者组织实施前,应当征求市空港办的意见:   (一)爆破;   (二)修建大型建设工程;   (三)疏浚河道或者航道。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擅自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疏浚河道或者航道的,由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删去第十四条原第四款第(六)项。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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