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3/03/01 |
颁布日期: |
2002/11/1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3/03/01 |
颁布日期: |
2002/11/18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
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九条修改为:
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需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规划、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或者组织实施前,应当征求市空港办的意见:
(一)爆破;
(二)修建大型建设工程;
(三)疏浚河道或者航道。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擅自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疏浚河道或者航道的,由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删去第十四条原第四款第(六)项。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