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3/01 |
颁布日期: |
2002/11/1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3/01 |
颁布日期: |
2002/11/18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二、其他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本办法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均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