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3/03/01 颁布日期: 2002/11/18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3/03/01
颁布日期: 2002/11/1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二、其他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本办法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均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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