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7/14 |
颁布日期: |
2003/07/1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7/14 |
颁布日期: |
2003/07/14 |
在沪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办法
(2003年7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在沪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件《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本市、外省市、中央部属及合资、独资施工企业。本市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建工程中的安全质量行为亦纳入企业诚信记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在沪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记录管理是指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质量监督系统对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质量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的记录和评价,安全质量诚信记录是在沪施工企业招投标、资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安全质量诚信记录由安全质量行为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两部分组成。评价起评分为零分,凡有行为优良记录的给予加分,有行为不良记录的予以减分。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评价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第五条 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为每年度一次,评价结果每年公布一次,对于安全、质量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企业,每季度公布、曝光一次。
第六条 每年1月31日以前,由在沪施工企业按照《在沪施工企业安全诚信评分标准》(附件一)和《在沪施工企业质量诚信记录评分标准》(附件二),自行计算本企业上一年度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分值,并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系统在沪施工企业安全质量信息数据库内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
第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年度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结果从最高分依次向下排列,列出前若干名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优秀企业;从倒数第一名起依次往上排列,列出后若干名企业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差劣企业,分别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和批评。
第八条 安全质量诚信记录优秀企业和差劣企业名单,将及时在有关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资料将同时传送市招投标办公室、资质资格办公室、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 在沪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所有评价材料依据以发文之日为准。
第十条 本市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建工程获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奖项的,参照本市获奖工程相应加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优秀企业
1、本年度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2、本年度发生二起(含二起)以上四级重大事故,或死亡人数大于等于三人。
3、本年度扣分满50分及50分以上者。
4、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评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凡获奖的质量优质工程被举报、投诉,经查实确有严重质量问题;获奖的文明工地、标化工地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取消荣誉称号。本年度不得加分,上年度已加分的,本年度按原加分实施减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在沪施工企业安全诚信记录评分标准
一、安全行为不良记录评分标准
1.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按责任分配)的工地,减100分/人;(总包单位不得少于50%的责任)
2.发生因工重伤事故,减20分/人
3.重大设备、火灾事故(或有疫情、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工地,减50分
4.受到国家、市级、区县(专业)级通报批评:
(1)在国家各类工程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地,减50分/个
(2)在市级各类工程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地,减20分/个
(3)在区、县(专业)级各类工程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地,减lO分/个
5.由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卫生等原因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1)企业受到暂扣资质证书、停止经营活动的处罚(限进沪施工企业),减50分
(2)企业受到降低一级资质或暂扣资质证书的处罚(限本市施工企业),减50分
(3)企业受到各类经济处罚,减30分/次
6.由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卫生等问题受到市、区、县及专业安全监督机构签发书面指令书的:
(1)全面停工指令书,减50分/次
(2)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减20分/次
(3)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减5分/次
7.动态检查巡回抽查:
(1)安全为不合格的工地,减5分/次
(2)卫生为不合格的工地,减5分/次
(3)安全、卫生为不合格的工地,减10分/次
8.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各类投诉及媒体曝光并查有实据的工地,减20分/次
9.工地项目经理有安全不良行为被记分的
(1)被记满15分,减30分/人
(2)被记满10分,减20分/人
(3)记满5分,减10分/人
(4)少于5分,减5分/人
lO.未通过GB/T28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减lO分
二、安全行为优良记录评分
1.获国家、市级、区县(专业)级奖项:
(1)国家级文明工地,加50分/个
(2)市级文明工地金杯奖,加50分/个
(3)市级文明工地银杯奖,加45分/个
(4)市级文明工地,加40分/个
(5)市级安全标化工地,加30分/个
(6)区、县(专业)级文明工地,加20分/个
(7)区、县(专业)级标化工地,加15分/个
2.获国家、市级。区县(专业)级通报表扬:
(1) 在国家各类工程安全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工地,加50分/次
(2) 在市级各类工程安全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工地,加20分/次
(3)在区、县(专业)级各类工程安全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工地,加10分/次
3.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核认证机构审核认证的工地,加20分/个
4.在安全动态检查巡回抽查中被表扬的工地,加5分
5.获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
(1)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加50分
(2)上海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加30分
(3) 区、县、专业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加15分
附件二:
在沪施工企业质量诚信记录评分标准
一、质量行为不良记录评分:
1、在全国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项减50分;在全市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项减20分;在区、县、专业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项减10分。
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直接损失在0.5万元——5万元的每次减20分;5万——10万元的每次减30分;10万——30万元的每次减40分;30万——lOO万元的每次减50分;100万——300万元的每次减100分;300万元以上的每次减200分。
3、查有实据确属施工质量问题的市民投诉,或由于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的,每次减5分,凡用户投诉在限期内未予以解决的每次减10分。
4、被市、区、县及专业质监站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的每次减5分,签发“局部停工指令单”的每次减20分。
5、由于质量原因被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经济罚款的每次减30分;处以全面停工处罚的每次减50分;临时收缴、吊扣资质证书的每次减50分;降低资质等级的每次减50分。
6、未通过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减10分。
7、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国家级的减50分;上海市的减20分,区县局的减10分。
8、项目经理质量记分(参考项目经理安全记分扣分标准)。
9、在质量动态检查、巡回抽查中被批评的工程,每项减5分。
二、质量行为优良记录评分标准
1、国家、市级、区县级优质工程奖:
(1)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每项加50分;
(2)获国家市政金奖的每项加4D分;
(3)获上海市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的每项加30分;
(4)获上海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每项加30分;
(5)获“白玉兰”杯小区工程奖的每项加40分;获“白玉兰”杯街坊奖的每项加35分;获“白玉兰”杯工程奖的每项加30分;
(6)获上海市“上海市政金奖”、“浦江杯”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25分;获上海市“金钢奖”、“园林杯”、“申安杯”、“民防杯”奖的每项加20分;
(7)获市优质结构安装工程奖的每项加20分;
(8)获区县级优质结构工程奖的每项加15分;
(9)获区县级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15分。
(10) 获其他部门或专业工程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lO分(最多不超过50分)。
2、获得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或全国质量管理奖的加50分;获国家用户满意企业的加50分;获上海市用户满意企业的加30分;获得上海市质量管理奖的加30分。
3、在全国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每项加50分;在全市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每项加20分;在区、县、专业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每项加10分。
4、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国家级的加50分,上海市级的加20分,区县局级的加lO分。
5、在质量动态检查、巡回抽查中被表扬的工程,每次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