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及其相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9/04/08 颁布日期: 2009/04/08
颁布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9/04/08
颁布日期: 2009/04/08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及其相关事宜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9〕199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环保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94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至本辖区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注意以下几点:   一、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药品。对医疗机构新申请《许可证》的,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按照《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的要求申请办理。   二、目前已到期的《许可证》,有效期延长5年,但对于使用放射性药品且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超出《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医疗机构,原持有的《许可证》不予延期。   三、请相关医疗机构针对以上情况认真自查,并根据情况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请各区县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环保局和卫生局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本辖区放射性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该类药品的临床使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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