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09/07/15 | 颁布日期: | 2009/07/15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09/07/15 | 
              
              	| 颁布日期: | 2009/07/15 |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好贯彻实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99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为了做好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查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求,开展对有关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检查,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或检测。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视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不给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本区县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总结及附表(书面和电子)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刘英涛 联系电话:22121608
  传真:22121611 e-mail:jdc@smhb.gov.cn
  附表:2009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