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7/01 |
颁布日期: |
2003/06/09 |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7/01 |
颁布日期: |
2003/06/09 |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施行《上海
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的通知
(沪海通航[2003]292号)
各航运、代理及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上海港水域的通航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我局制定了《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9日
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
第一条 宗旨为充分发挥上海港水域的通航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和港口建设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关航道的通航尺度:宝山港池口门航道最大通航尺度:散、杂货船总长205米;集装箱船总长280米。
黄浦江吴淞口至杨浦大桥航道的最大通航尺度:船舶总长300米。
黄浦江杨浦大桥至苏州河口航道的最大通航尺度:船舶总长275米。
黄浦江苏州河口至闸港段航道的最大通航尺度:船舶总长200米。
黄浦江闸港至奉浦大桥段航道的最大通航尺度:船舶总长165米。
第三条 黄浦江掉头区及船舶掉头的最大尺度
一、107灯浮超大型船舶掉头区(一)水域范围:自军工路港务公司码头9号泊位上角与浦东长航12号驳船码头上角联线至草临线市轮渡码头下游100米内水域。
(二)船舶尺度:船舶总长小于280米。二、虬江超大型船舶掉头区(一)水域范围:自东嫩线轮渡站码头上游100米至复兴岛下角与立新船厂码头上角联线范围内水域。
(二)船舶尺度:船舶总长小于300米。三、1号掉头区(一)水域范围:36号—40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二)船舶尺度:船舶总长小于275米。
第四条 船舶申报下列船舶应由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向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核准:
(一)使用船舶掉头区船舶总长大于216米,提前24小时申请。
(二)总长大于177米的散、杂货船,总长大于220米的集装箱船进出宝山港池,提前24小时申请。
(三)总长超过300米的集装箱船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提前48小时申请。
(四)载重吨(DWT)大于20万吨的试航船舶和经减载的散货轮及其他船舶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长江口南航道,提前7天申请。
第五条 超尺度船舶申报进出上述航道、港池或在上述掉头区内掉头的船舶,均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尺度内,并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如有特殊情况需超出规定尺度的,应经可行性论证并提出详细的安全措施,经上海海事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船舶管理
一、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驾驶和调度人员,应合理选择航道和掉头区,避免船舶超尺度航行、掉头。
二、修、造船厂的经营人应根据本规定确定的航道通航能力建造和接修船舶,以确保修造的船舶安全进出港。
第七条 施行以前我局公布的有关通航尺度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