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10/27 |
颁布日期: |
2009/10/27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10/27 |
颁布日期: |
2009/10/27 |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145号)(以下简单《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做好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应结合世博公共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供水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卫生风险,督促供水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检查,消除卫生隐患,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各区县卫生局应根据《关于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33号)的要求,重点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自检、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开展对出厂水水质的现场快速检测,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供水单位,应依法予以查处。
三、各区县卫生局应组织所属卫生监督所对原有的二次供水档案进行清理,完善二次供水档案。要加强对二次供水单位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明确或缺失的小区,应报当地政府,防止出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空白。
四、各区县卫生局应按《关于加强本市职业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43号)的要求,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室能力建设,督促辖区内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扩大生活饮用水的检测指标,进一步提高生活饮用水检测能力。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