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修订《商品住宅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85/10/09 颁布日期: 1985/10/09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85/10/09
颁布日期: 1985/10/09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商品住宅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城[1985]第997号)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为了推动商品住宅的出售工作,特对沪建城(85)第196号“关于商品住宅用水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一、凡高层、多层商品住宅(包括设置泵房或不设置泵房的)不装总表,应按套(室)装表。维修管理仍参照一九七七年十月四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用事业局协议书中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二、商品住宅内的屋顶水箱及附属设备的修理,原则上由房管部门负责代办,也可由住户委托其他单位修理,修理费由住房管理小组支付。   三、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试行。“关于商品住宅用水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八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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