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手续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86/02/07 |
颁布日期: |
1986/02/07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86/02/07 |
颁布日期: |
1986/02/07 |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
建设用地申请手续的通知
(沪规建[1986]第139号 沪土[1986]征字第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局、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驻沪部队: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6)7号文批转《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现就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有关建设用地申请、审批手续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市、区、县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驻沪部队和城乡联营企事业单位,因建设需要用地的(包括征用、调拨、调换、临时使用的土地):
1.应由主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后。
2.同时向市规划局、市土地局提出申请报告。随文附送建设计划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的资料。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审批,按照市规划委员会沪规委(85)第59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对各项建设用地申请,先由市规划局选址定点,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市规划局将选址意见和用地范围函告市土地局、抄送建设单位。市土地局据以核定实际用地http://202.38.126.42/webbldbn2/frameset.htm面积,并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市土地局核准用地时,同时随文附图抄送市规划局。
三、在办理建设用地过程中,需要带征的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局作为国有土地管理。凡建设需要使用带征土地的,仍按上述要求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四、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市规划局和市土地局对于情况比较复杂,牵涉面广的用地项目,要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会勘,统一思想,共同做好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以上各点,请即按此办理。
一九八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