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贯彻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6/25 颁布日期: 2002/06/25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6/25
颁布日期: 2002/06/25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 (沪建建[2002]第0435号) 各有关单位、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颁布实施已近一年,为加大《规范》贯彻执行的力度,推进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规范》的规定,在制订规划时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供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实施,并将是否执行《规范》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项条件。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工程概算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费用。   三、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将是否执行《规范》作为审批的一项内容。   四、审图机构应将是否执行《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作为住宅施工图审查的一项内容。   五、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应做好《规范》的发行工作,并组织进行《规范》的培训。   六、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并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的相关条款,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予以处罚。   各单位、部门在执行《规范》的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建委建筑和建材业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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