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贯彻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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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6/25 |
颁布日期: |
2002/06/2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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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6/25 |
颁布日期: |
2002/06/25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
(沪建建[2002]第0435号)
各有关单位、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颁布实施已近一年,为加大《规范》贯彻执行的力度,推进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规范》的规定,在制订规划时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供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实施,并将是否执行《规范》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项条件。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工程概算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费用。
三、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将是否执行《规范》作为审批的一项内容。
四、审图机构应将是否执行《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作为住宅施工图审查的一项内容。
五、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应做好《规范》的发行工作,并组织进行《规范》的培训。
六、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并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的相关条款,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予以处罚。
各单位、部门在执行《规范》的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建委建筑和建材业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