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城市水利规划和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规划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6/07/01 |
颁布日期: |
1996/07/0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规划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6/07/01 |
颁布日期: |
1996/07/01 |
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城市水利规划和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土局、建设局、水利局:
随着上海市的改革开放,城市化面积不断扩大,城市建设迅猛发展,近几年来在城乡水利规划管理上,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工作的决定[沪府发(1995)25号]、《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规和条例,落实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特通知如下:
一、城市水利专业规划(包括城乡一体化水利规划,下同)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水利局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取得一致意见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水利规划系统性较强,为此,在编制城市化区域规划与城市各类小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区、商贸区、住宅区、高科技与高新技园区、旅游区及中心城,商贸区、住宅区、高科技与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区及中心城、镇等)详细规划时,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与市、区(县)水利部门联系,并由市、区(县)有资质的水利规划部门提出相应的水利专业规划,报市水利局同意,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和批准后,纳入同一等级城市化区域规划或城市相关各类小区规划。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涉及水利的必须征询市水利局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关于河道蓝线,先由市水利局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蓝线方案,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并批准后,确定河道规划蓝线,并由市规划局统一对外划示。
四、开发、建设单位如要改变河道水面的功能,调整水系或占用水而河槽等,应委托有资质的水利规划部门编制水系调整和功能性补偿规划,并必须经市水利局规划管理部门同 意,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综合平衡并核定后,由市水利局规划管理部门执行,市、区(县) 河道管理部门跟踪监督管理。
五、城市区域或城市小区内的河道,原则上不列为航道,如有通航要求的河道,由市水利局规划管理部门征询内河航运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提出规划蓝线方案,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并批准后,确定河道规划蓝线,并由市规划局统一对外划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