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8/07/30 颁布日期: 2008/07/30
颁布机构: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8/07/30
颁布日期: 2008/07/30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人〔2008〕119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小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 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 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 工作实绩突出;   (五) 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 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 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 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 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 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 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 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 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对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可适当提高该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限额,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其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限额为百分之十五;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其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限额,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做法是:   (一)根据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被考核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管领导确认被考核人年度工作计划,并按月度检查其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主管领导对被考核人的工作作出阶段性评价。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原单位提供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对调任或者转任到现工作单位不足半年的,原单位还应当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第二十四条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报派出单位备案。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情况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一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13日上海市人事局印发的《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沪人[199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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