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合理支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费和保健食品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8/07/03 |
颁布日期: |
1998/07/0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8/07/03 |
颁布日期: |
1998/07/03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理支付因工负伤、
患职业病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费和保健食品费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1998]37号 1998年7月3日)
为了合理支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保健食品费,确保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通知如下:
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下同)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需继续治疗或旧伤复发需再次治疗的,其住院治疗期间已按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的,应停发其原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计发的护理费,对患矽肺病(包括石棉尘肺)的职工,还应停发其原享受的保健食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