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规定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2/07/30 | 颁布日期: | 2002/07/30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2/07/30 | 
              
              	| 颁布日期: | 2002/07/30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
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2002]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详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附后)。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将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岸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略)